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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引发委托合同纠纷

时间:2025-05-2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70 次

“借名买车”引发委托合同纠纷

时间:2025519日  来源:梅州日报

蓝江 徐冰琪

 

男子陈某借用朋友邓某的名义贷款购买汽车后,因未按时还款导致邓某垫付了部分款项,双方因此发生矛盾。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名买车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垫付款14570.65元及违约金3000元给邓某。

邓某与陈某原是朋友关系。202472日,陈某与邓某口头约定,由陈某借用邓某名义以贷款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汽车一辆,购车首付款、办理车辆登记等全部费用由陈某承担,车辆暂时登记在邓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陈某。买车后,双方补签了《借名购车协议》,明确约定贷款金额为113000元,分36期偿还,每期4084.65元;陈某需提前将每期还款存入邓某账户,逾期超过10日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然而,陈某仅支付了第1期的贷款,后续两期贷款均由邓某垫付。后陈某仅偿还了垫付款1362元给邓某。202410月底,因陈某无力偿还贷款,双方协商约定由陈某将该车交由邓某变卖。后陈某向邓某转账13000元补差价。不久后,邓某将该车以9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向金融公司支付了112763.35元,结清了该车的按揭贷款。车辆转卖后,陈某仍欠邓某14570.65元垫付款。因多次催收无果,邓某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垫付款并赔偿违约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名购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陈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邓某多次垫付,结欠垫付款14570.65元,已违反合同约定,故邓某要求陈某偿还垫付款、赔偿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购车垫付款14570.65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给邓某。

法官说法

当下,钱我付、名写你、车我用借名买车行为屡见不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因各种原因不能以本人名义购车的购车者的需求,但其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一是若实际使用人逾期还款,名义车主将承担信用受损、被追偿、被起诉甚至被强制执行等后果;二是因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假如名义车主因自身债务或其他法律纠纷等原因导致车辆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实际使用人可能面临车辆被执行、拍卖的风险;三是如实际使用人在驾车时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车辆又未投保交强险,名义车主可能面临被要求与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四是如口头约定或协议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真实权属关系;五是实际使用人如需转让车辆,办理过户时需要名义车主协助配合,如双方因车辆问题或其他原因产生矛盾,在办理过户时可能出现名义车主不配合的情况。

本案中,邓某虽胜诉,但其垫付的资金长期被占用,且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在此告诫大家对待此类交易应慎之又慎,当涉及财产代持、借名交易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交易中留存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因借名买车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