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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涉信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时间:2018-06-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458 次

 

我院对一涉信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4月23日,市中院执行局对信访人魏某直接向省委第九巡视组反映申诉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出(2018)粤14执信23号《交办函》,要求我院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并及时报送具体执行情况。接到《交办函》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执行局尽快依法执行到位,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6月8日,我院依法对该案被执行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目前,其家属正在积极筹款中。

    2015年12月23日,魏某与李某、梅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至我院。2016年4月21日,我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魏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计付利息;被告梅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魏某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外出,具体地址不详;被执行人梅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因另案在同年3月18日被查封了全部股权,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年9月12日,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已被李某开走)。经查询金融、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短时间内难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魏某同意,我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月8日,接申请执行人举报,我院执行干警马上找到被执行人李某,传唤其到法院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但被执行人李某以目前交不出钱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我院于当天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