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八旬老人让人搭车出车祸遭索赔,法院判了

时间:2021-09-3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308 次

八旬老人让人搭车出车祸遭索赔,法院判了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正式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学好用好民法典,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好心搭载他人却意外出了车祸,事故责任谁来担?赔偿损失怎么算?对此,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施助者的好心不能成为免赔的理由,“好意同乘”也需尽安全驾驶义务。

案情简介

刘某常常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生活自给自足。一天,刘某来到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要去厂里上班,二话不说要将小范顺道带去。小范上车后与刘某并排坐在三轮车副驾驶位置,一路上刘某驾车速度较快,在行驶至一岔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刘某被甩出去只受轻微伤,但小范被压在车下腿部严重受伤。经治疗,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后小范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典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无偿搭载原告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刘某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小范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刘某无偿搭载小范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对刘某减轻30%的赔偿责任,即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