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华康诉黄丽新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8-10-18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丽新: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黄华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42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华康与被告黄丽新离婚。二、婚生女孩黄紫妍由原告黄华康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华康自愿承担(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被告黄丽新依法享有探望女孩黄紫妍的权利;女孩黄紫妍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华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