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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加云与被告邹展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5-04-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709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邹展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加云与被告邹展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梅华法龙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邹展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陈加云。

如果被告邹展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上传至五华法院互联网,在龙村法庭公告栏张贴,龙村法庭联系电话:0753-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