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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园诉邹展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5-01-2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526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邹展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有园诉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8750元(大写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圆整)。

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责任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定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龙村法庭联系电话:0753-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