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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世宏与被告彭志娜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9-22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600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志娜(紫金县水墩镇人):

本院受理原告甘世宏与被告彭志娜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梅华法龙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甘世宏与被告彭志娜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甘世宏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上传至五华法院互联网,在龙村法庭公告栏张贴,龙村法庭联系电话: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