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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世宏诉彭志娜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7-1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343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彭志娜:

本院受理原告甘世宏诉你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甘世宏与被告彭志娜离婚。

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责任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时零分在五华法院龙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本公告已上传至五华法院互联网,在被告彭志娜户籍地村委公告栏、本院公告栏张贴。龙村法庭联系电话:0753-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