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旭平诉古宜高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4-07-18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古宜高:
本院受理原告古旭平诉你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梅华法龙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原告古旭平位于五华县华阳镇小拔村大板里约0.2亩土地与被告古宜高位于五华县华阳镇小拔村黄竹坝的约0.4亩土地(四至为:东至小拔村村道,西至余帝火水田,南至古可立水田,北至村中小道)调换合法有效,原告古旭平拥有诉争地黄竹坝的约0.4亩土地的使用权。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古宜高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本公告已上传至五华法院互联网,在被告古宜高户籍地村委公告栏、本院公告栏张贴。龙村法庭联系电话:0753-4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