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群明诉朱会红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6-12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会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群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梅华法河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张群明与被告朱会红离婚;二、未成年子女张美兰、张敏婷由原告张群明抚育。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由其本人自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六月十日
附: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另还上传至互联网五华法院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