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林泉诉马权英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4-07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权英:
本院受理原告谢林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梅华法河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谢林泉与被告马权英离婚。二、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天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林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四日
附: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另还上传至互联网五华法院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