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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庆发诉李冬梅民间借贷一案

时间:2013-11-0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363 次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发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梅华法河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冬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天内清偿原告曾庆发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

如果被告李冬梅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李冬梅负担。本案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行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另还上传至互联网五华法院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