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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培辉与被告刘尽花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3-09-02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340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刘尽花(五华县龙村镇龙村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黄培辉与被告刘尽花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梅华法龙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黄培辉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培辉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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