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放宗与被告温爱兰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3-04-23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温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温放宗与被告温爱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梅华法龙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温放宗与被告温爱兰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温放宗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五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