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培辉诉刘尽花因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3-04-23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尽花(五华县龙村镇石溪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黄培辉诉你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刘尽花离婚。
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责任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定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时零分在龙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五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