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放宗诉被告温爱兰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3-02-28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温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温放宗诉你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温放宗要求与你离婚。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限你于2013年4月11日前提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3年4月11日9时0分在本院龙村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