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丽梅诉被告徐建威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8-06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建威:
本院受理原告廖丽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十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