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凤香诉被告曾祥钦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8-02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祥钦: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起诉内容为: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应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本案由审判员张智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常安、人民陪审员赖足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2年10月16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河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