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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凤香诉被告曾祥钦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8-02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242 次

广 东 省 五 华 县 人 民 法 院

 

   

 

曾祥钦: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起诉内容为: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应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本案由审判员张智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常安、人民陪审员赖足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21016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河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