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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加伶与被告甘莹军离婚纠纷案

时间:2012-07-06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505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甘莹军(又名甘迎君,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廉村乡穆寨人)

    本院受理原告刘加伶与被告甘莹军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祥,无法送达裁判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梅华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加伶与被告甘莹军离婚;二、婚生男孩刘升阳由原告刘加伶抚养;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加伶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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