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谢富泉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3-20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富泉:
本院受理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梅华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41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