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跃年诉刘广樵欠款纠纷案
时间:2011-11-25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广樵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曾跃年诉你欠款纠纷一案,因你现居住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梅华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刘广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跃年订货款人民币5719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曾跃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广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刘广樵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