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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林甘碧珍民间借款纠纷案

时间:2011-11-0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282 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甘碧珍公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嘉林诉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主要请求为:要求被告甘碧珍偿还借款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朱新耀担任审判长,吴秋蓉、曾爱文组成合议庭,定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