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火城诉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1-04-10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肖正大:
本院受理原告陈火城诉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1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时间:2011-04-10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