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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犹存折射劳动者维权失声

时间:2017-02-2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5090 次

刘燕花  来源:南方法治报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制”在企业中屡试不爽的重要原因在于其能精兵简政,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追逐商业利益是企业的“天性”,无可厚非,但企业管理之“术”必须与法治精神、时代精神相符合,否则将被“叫停”。

  “末位淘汰制”不仅涉嫌违法,还有悖“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末位淘汰制”早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就有所规定,但后被删除,不过这并不等于确认了“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司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没有再给劳动者一次机会,均会被法院判决“淘汰”。法院判决的法律准绳在于20081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末位淘汰制”类似于“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生物生存法则,其竞争的残酷性不言而喻,甚至有损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人各有长短,只是要看企业管理者有无“慧眼”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上,而“末位淘汰制”的淘汰标准显然不能保证“人尽其用”。劳动者本来在劳资市场就处于弱势地位,“末位淘汰制”更会使劳动者惶恐不安,一旦被“淘汰出局”不仅加剧了其不被社会所认可的心理压力,还在无形中侵犯了人类所享有的人格尊严,给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

  那“末位淘汰制”为何还可在企业中大行其道已久呢?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失责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劳动者对于企业实行的“末位淘汰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击”,而是任其“宰割”,这也折射出劳动者维权失声的现状。有些劳动者是真“法盲”,全然不知“末位淘汰制”的违法性;有些劳动者是选择性“法盲”,或迫于生存压力揣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虽然最高法再次明确了“末位淘汰制”的违法性,但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末位淘汰制”的最终“淘汰”并不能全靠“纸上的法”,还得靠相关职能部门的介入和劳动者的主动维权。尤其是劳动者,应主动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淘汰“末位淘汰制”。因为劳动者是处于“末位淘汰制”的第一线人员,作为被侵权人,其最具备“反击”的动力,也最易保存现实证据。身陷“末位淘汰制”的劳动者,可先和企业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