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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利益保障可做的还很多

时间:2013-07-3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105 次

证人利益保障可做的还很多

梅州日报

谢刘权

本报近日报道,五华法院在审理一宗交通肇事案件中,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新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可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无疑可以更好地鼓励当事人提请证人出庭作证,缓解目前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证的司法怪圈。但是,证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不止于经济保障。

  法谚有云 :“无证人即无诉讼。”证人证言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在一些突发案件中,当事人有时很难凭借单纯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在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灾难发生之时,任何人都没有心理准备,无法充分了解他人行为;灾难发生之后当事人有可能已经不在人世,无法言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目击证人,那么目击证人的证言显得尤为关键。因而,强调证人积极作证、公正作证对还原事情真相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可见,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落到实处,因为经济、安全、隐私甚至情面等原因,在司法案件中知情人愿意作证的不多,而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更少。

  司法本身的特性决定了任何诉讼都具对抗成分。我们都能理解普通人在指证不利于他人的案件事实时具有的那份心理纠结——毕竟这是一件“得罪人”的事。在强调公民应该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多地为证人设身处地考虑,保障他们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和平衡。

  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可做的还很多。经济利益之外,我们需要更加关心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风险,让证人无后顾之忧;在强调证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我们需要关心证人的心理体验,营造社会对作证行为的集体认同。正义是最大的善,证人应为帮助法官发现真相,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行为而感到骄傲。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