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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信息联网

时间:2012-12-0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170 次

谢刘权

南方法治报 1121

近日媒体报道,天津市婚姻信息补录工作即将结束,下月起婚姻登记部门将与法院实现婚姻信息联网,通过保证婚姻登记部门信息与司法审理结果同步,可以减少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北方网1115

此举无疑是社会管理方面的一大进步。由于司法的独立性,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案件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并出具纸质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备必要的生效要件后即自动发生法律效力,而不以他人和行政管理机关的意志为转移。在另一方面,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不一定会向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及时更改个人信息。这有可能导致部分公民在行政机关登记的信息与事实存在偏差,而其他公民因为无法通过查询掌握准确的信息则有可能导致上当受骗。行政机关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漏洞是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一直不能根除的直接原因。

婚姻登记部门在与人民法院婚姻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婚姻登记信息数字化管理,可以对辖区公民婚姻关系情况进行动态把握、及时应对,从而达到减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效果。同时,对公民而言,这样无疑提高了其查询婚姻档案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数字化管理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是一项符合百姓利益的便民措施。

揆诸现实,还有很多领域存在信息资源不对称、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收录不全面等情况。这不利于国家各级部门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而言,信息资源匮乏的负面影响更多地表现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等方面,归根结底在于不利于及时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信息联网方面,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做有益的尝试,而其司法为民效果逐渐显示出来。以广东高院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为例,其一方面与相关行政机关在省级系统开始建立信息共享和配合制度,以制度指导和约束各级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在平等协商、友好合作的氛围下,各级法官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根据自身办案实际和需求,通过会议纪要、工作方案等形式,与相关金融部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在主动执行等一些为民司法理念指导下,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提高了办案效率,能够在第一时间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动向,及时采取司法措施,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化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法治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规则社会,即公民在国家法律的指引下行为,社会良性运转。而,信息联网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共享资源,同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试图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有所忌惮、无所遁形。

(本文作者为五华法院研究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