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女子转借购车指标出事故被判连带赔7.6万

时间:2013-03-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381 次

来源: 北京晨报

 

于女士汽车摇号中签后,将购车指标借给朋友使用,没想到对方开车撞了人,她也因此卷入官司,并被判承担7.6万余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于女士汽车摇号中签后,将购车指标借给朋友使用,没想到对方开车撞了人,她也因此卷入官司,并被判承担7.6万余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记者昨天获悉,由于肇事司机一直未赔偿,于女士经朝阳法院强制执行后支付了该笔钱。法官借此提示,出借、转让购车指标风险高,取得中签资格的人切莫随意出借中签资格。

好心却惹上官司

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由于不着急买车,又担心该指标过期,于是就经朋友古先生提议,将指标借给他使用。古先生后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将该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20111114日上午,古先生驾车在朝阳北路十里堡北里站牌外侧辅路上,将正在路口步行过辅路的尹女士及其怀抱的仅1个月的外孙女撞倒。经交通队认定,古先生负全责。医院还开具诊断证明,证明尹女士生活不能自理3个月。事发后,古先生曾赔偿过3万元。因赔偿问题,尹女士将古先生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2万余元。

 

庭审中,古先生和于女士均称,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先生所有,但二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尹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同时,法院查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

无法证明实际购车人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古先生和于女士均主张肇事车辆虽登记在于女士名下,而实际是古先生购买的,但二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此不予采信。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先生驾驶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其上述行为存在过错,故于女士应当与肇事者古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7.6万余元,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古先生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由于古先生和于女士均未履行判决,尹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两人无财产可以执行。尹女士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行动线索,法官根据线索成功将于女士控制。迫于强制执行压力,于女士将该全部赔偿款交至法院。

■法官说法

出借购车指标风险高

据此案的执行法官白云龙介绍,像于女士这样摇号中签后将购车指标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例子并不少见。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人认为,自己仅是个借名的车主,发生事故也应该由肇事司机担责。但实践中,对于以下三种情形,法院往往会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

首先是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其次是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另外车辆保险存在瑕疵。而这三种情形,车辆登记所有人均无从了解和掌握。还有人想通过与实际车主签订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的方式来规避风险。但此类协议也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

白法官提示取得中签资格的人,要树立风险意识,不要随意将取得的中签资格出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