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好心帮朋友贷款反被坑

时间:2025-08-2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30 次

好心帮朋友贷款反被坑

时间:2025819日   来源:梅州日报

蓝江

 

好心帮朋友贷款,再转借给朋友,对方却久拖不还,中途跑路,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五华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钟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给丁某,并向丁某支付垫付款。

丁某和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经营口腔医院急需资金周转,但由于钟某自身的征信原因无法向银行贷款,便找到丁某寻求帮助。双方约定,由丁某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两家银行贷款共计60万元,丁某将其中58万元转借给钟某,另有2万元,丁某表示是向银行贷款支付的中介费,双方为此签订了《欠条》,钟某承诺,其会每月按期将款项交给丁某用于还贷。然而,钟某偿还了27.5万元后便未再向丁某支付任何款项,丁某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钟某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丁某向银行贷款再转贷给钟某,并约定按银行计息标准支付利息的行为,显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丁某和钟某之间签订的案涉《欠条》依法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欠条》无效,钟某负有向丁某归还借款本金58万元的义务。此外,丁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将贷款转借给钟某,且未在银行计息标准的基础上向钟某加收利息,并无转贷牟利的动机和行为,故过错在于钟某,丁某并无过错。因此,钟某作为过错方,依法应赔偿丁某的损失,即钟某仍应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计息标准向丁某支付利息。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钟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给丁某,并向丁某支付垫付款。

法官说法:以自己名义帮他人贷款,看似解了燃眉之急,但这种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让自身陷入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之中。因此,亲朋好友之间借钱要谨慎,出借款项应使用合法自有资金,切莫因一时善意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