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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未登记,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时间:2024-01-17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516 次

婚约未登记,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时间:20231218日  来源:梅州日报

华法宣

 

适婚青年阿城为求娶阿玲向阿玲家给付了彩礼80000元及银手镯、金项链等,岂料阿玲却隐瞒了其患有某乙类传染病的事实直至产检才告知阿城,最终两人分道扬镳,且自始至终两人都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对簿公堂。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阿玲及其父母返还阿城彩礼款64000元及足银手镯一个、足金项链一条,如上述首饰无法返还,则返还对应的购买价款3331元。

2021年底,年近30岁的阿城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小4岁的阿玲,后两人谈起了恋爱。20221月底,阿城在其父母和媒人的陪同下前往阿玲家中提亲,在提亲时阿城给付阿玲及其父母彩礼80000元。20222月,阿城购买价值285元的足银手镯一个和价值3046元的足金项链一条给阿玲。阿城与阿玲恋爱期间曾短暂共同生活,并于20225月发现阿玲怀孕,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7月,在陪同阿玲去产检的时候,阿玲向阿城坦白其为某乙类传染病患者。次月,阿玲在阿城的陪同下将腹中胎儿引产。后因双方就彩礼返还金额协商未果,阿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8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返还银手镯及金项链。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给付的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婚约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因阿玲隐瞒其患有乙类传染病导致双方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阿玲的父母全程参与了婚约的整个过程,法院综合彩礼给付总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未能缔结婚约的过错程度、阿玲怀孕后引产等因素,酌定阿玲及其父母返还阿城彩礼64000元为宜。因本案系双方缔结婚姻期间产生的纠纷,给付彩礼初衷为缔结美好幸福的婚姻生活,彩礼的返还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故阿城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根据风俗习惯,订立婚约过程中购买的金银首饰是因结婚为目的的赠送,亦属于彩礼的范畴,故阿玲依法应予返还阿城购买的足银手镯及足金项链,如无法返还,则返还对应的购买价款3331元。(文中人物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