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时间:2023-05-31
时间:2023年4月17日 来源:梅州日报
陈美雯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五华法院整理了3起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件,引导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遵守法律法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某在承包了部分建筑工程后,招募了70多名民工进行施工,并从发包人处预支了劳务工资。但郭某并未及时向民工支付工资,且于2021年1月6日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月12日,人社部门受理有关民工集体投诉后,向郭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21年1月14日前发放工人劳务工资,但郭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拖欠70多名工人的劳务工资50多万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二倍工资
2020年6月15日,周某入职广东省某建设公司担任会计职务,双方约定周某薪酬为每月固定5000元,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周某离职,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同年3月9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广东省某建设公司应向周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5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被拖欠工资26000元。广东省某建设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是因公司刚成立还不完善所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是周某主动提出辞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广东省某建设公司提出的各种理由均无法免除其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仲裁裁决书认定二倍工资差额23500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计算结果无误,予以支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8月1日,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4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劳动者发送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通知,故李某与广东某服务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2月31日,李某离职。2022年5月25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4386.27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其与广东某服务公司为关联公司,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为了配合公司子公司化进程,其与李某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排李某入职广东某服务公司,李某予以接受并与广东某服务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达成协商解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李某工作年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438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