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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事故身亡 共饮者要担责吗?

时间:2023-04-03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1793 次

酒后驾车事故身亡 共饮者要担责吗?

时间:2023114  来源:梅州日报

徐冰琪

 

春节临近,聚会频繁,饭桌上少不了喝酒。但是,如果饮酒者在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那组织者和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五华县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一男子连喝两场,酒后驾车回家途中撞树死亡,聚会组织者及共饮者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此案经二审,聚会组织者及两名共饮者被判需承担部分责任。

男子连喝两场驾驶摩托出事故身亡

202223日大年初三晚,曾某邀请朋友曾某清等人到其家中聚餐共饮糯米烧白酒。当晚8时左右,曾某清独自骑摩托车回到家中,两小时后又前往当地一酒吧,与曾某等人再次聚会。24日凌晨1时许,曾某清与曾某、李某青、曾某文等人划拳喝酒,随后曾某清坐下休息,不久又起身主动拿酒,再次参与划拳、喝酒。其间,他一口气连喝5杯酒,后与曾某文手牵手跳舞至舞池中央。150分,曾某清从沙发上起身,已出现重心不稳、走路摇晃、无法拉上外套拉链的情形,后他与李某龙共同离开酒吧。彼时,曾某、李某青、周某兴已先离场,曾某文则继续留在酒吧与他人聚会。

24日凌晨2时左右,曾某清骑摩托车途中撞树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其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354.9mg/100mL。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清负全部责任。

曾某清子女将组织者及共饮者等6人告上法院,认为其父亲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共同赔偿596986.5元。

组织者和部分共饮者承担部分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饮酒时未能控制饮酒量,并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情况下仍酒后驾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曾某等6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引发共饮者共同负有确保曾某清安全,避免其身陷危险状态的后续义务。组织者曾某,对应邀参加聚餐的曾某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及对其醉酒后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但却先于受害人离开酒吧,亦未通知其家属接应,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青明知受害人晚餐已饮酒,在酒吧仍与其大量饮酒,未履行提醒、照顾等注意义务,并先行离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曾某文明知曾某清已大量饮酒,却在其离开时未履行照顾、护送其安全回家等后续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出酒吧的李某龙曾询问曾某清是否一起打车回家,但被回绝,已履行了合理的提醒注意和照顾义务;周某兴、曾某金则为酒吧工作人员及服务员,周某兴未在该卡座长时间停留、饮酒,曾某金未参与饮酒,不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案情,五华法院酌定曾某、曾某文、李某青分别承担5%3%2%的赔偿责任,其余三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人向曾某清子女共赔偿近12万元。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