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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9龄童坠楼之殇买单?

时间:2019-04-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6143 次

谁来为9龄童坠楼之殇买单?

来源:南方法治报  时间:4月1日

徐冰琪

 

梅州五华一名9岁男童因贪玩,失足从出租房窗台防护网跌落身亡。该男童父母认为该出租房转租人和所有人均有责任,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0万余元。但该出租房转租人与所有人则认为该男童父母未尽法定监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转租人与房屋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作为监护人,该男童的父母有无过错?该案经梅州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该男童父母承担本次事故的50%责任,房屋所有人承担40%责任,转租人承担10%责任。

● 男童因窗台防护网铁条脱落坠亡

2017年7月10日,五华县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高四层半的房屋出租给周某。周某于同年8月将上述房屋第三层的其中一套套房转租给张某文和张某英夫妇,并由张某英和其9岁的儿子小容(化名)使用该房屋。

2017年12月23日9时许,趁张某英在另一房间收拾东西之际,小容爬上窗台进入防护网玩耍。因防护网其中一根铁条脱落,小容从该防护网上跌落至一楼地面受伤。随后,小容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后,因无法协商解决,小容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出租房所有人五华县某公司和转租人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容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防护网进行安全隐患鉴定。后法院多方查找咨询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被告知无法进行鉴定,其中广东一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书面回函以“由于防护网使用时间较长,亦无防护网相关设计、施工、安装图纸、使用要求等资料,以我司目前技术条件和房屋鉴定能力,无法对‘防护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内容做出准确判断”为由不接受鉴定委托。

此后,法院派员至涉案出租房勘查。经勘查发现,房屋地面距离窗台94厘米,防护网已使用多年且已老化生锈,系采用老式四方形铁条焊接制成并安装在外墙处。断裂的铁条一端焊接在横向铁条上端,而另一端焊接在横向铁条下端。

● 房屋所有人和转租人共担责5成

庭审中,小容父母称,根据事发时涉案防护网掉落在地的铁条断口可以看出,该事故是因人工电焊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且涉案防护网多年来缺少保养等原因造成,故该出租房转租人和所有人应对小容坠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出租房所有人五华县某公司及转租人周某均辩称,该事故完全是因小容顽皮及其父母监护不力所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机构因故不能接受鉴定委托,但不能接受委托鉴定并不等同于涉案防护网无安全隐患。无法鉴定的原因系现行无防护网相关规范标准且涉案防护网无原始的设计、施工、安装图纸、使用要求等资料,属客观不能鉴定。根据现场环境、事物特性、使用情况,结合生活常识、社会一般经验判断等可知涉案防护网明显存在安全隐患。

五华县某公司作为涉案出租房所有人、周某作为涉案出租房转租人均应确保涉案出租房及防护网等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其却没有尽到各自应尽的安保义务,以致防护网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小容因防护网铁条脱落而坠亡的严重后果,可见五华县某公司和周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容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对行为的危险性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故小容的监护人应尽最大限度的监护责任。但在本次事故中,张某英放任小容在另一间房间独自玩耍,以致小容得以爬上防护网并因防护网铁条脱落而坠亡,其明显未尽到最大限度的监护责任,亦应对小容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周某转租时间不长,虽然亦未尽到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结合周某仅为转租人身份,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在对小容的死亡后果上,其责任应少于小容父母及五华县某公司。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小容的父母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五华县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小容父母36万余元;周某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小容父母9万余元。

■ 法官说

该案的宣判具有极强警示意义。首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照顾未成年人时需小心谨慎,同时应尽安全教育义务。其次,房东或者转租人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在租房过程中需加强防护措施、定期维修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最后,学校等教育机构需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通过安全教育课堂、民警进校园等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