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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岂能儿戏

时间:2019-04-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5828 次

签订离婚协议岂能儿戏

来源:南方法治报 时间:3月4日

刘燕花

 

两年的夫妻情始终敌不过外界的诱惑,意识到该结束这段婚姻的邓某决定好聚好散,与丈夫到民政局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没想到这份协议书却成了日后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线”。

事情追溯到2014年冬天,梅州女子邓某自知与张某夫妻缘份已尽,便依约来到民政局,与张某协议结束婚姻关系。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鉴于男方犯错导致女方身心严重受创,男方应补偿女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但男方必须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完毕”。邓某本以为犯错的张某会如期支付以弥补自己的身心伤害,但没想到张某对协议内容不屑一顾,到期后分文未付。邓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张某如约履行支付2万元精神损失费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局主持下签订的,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是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邓某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该协议内容既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应予以确认。张某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邓某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故法院判决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2万元给邓某。

法官提醒

生活中,往往有人把一些有效的协议、合同当成应付某种难题的“权宜之计”,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没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夫妻双方签字时成立。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确认的协议也不影响其效力,除非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该协议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