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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不胜寒 安全谁买单?

时间:2019-04-28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804 次

高处不胜寒 安全谁买单?

来源:南方法治报  时间:3月18日

刘燕花

 

近年来,农村建筑工因高空作业摔伤甚至死亡的事件层出不穷,从而引发建筑工、包工头、屋主三方之间的法律纠纷。那么,一旦建筑工因高空作业不慎摔残,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伤残的建筑工是否就无须对事故承担责任?

垫木板刷墙摔残 自担六成责任

背井离乡在梅州市五华县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已近10年的陈某万万没想到,其用木板垫在天井围墙上重修墙壁裂痕的举动差点要了自己的命。2017年7月,屋主戴某夫妇口头协议将自家房屋的墙壁粉刷工程发包给邓某(无相关职业证书)。因邓某只做室内粉刷,故其又将外墙粉刷工程转包给陈某(无相关职业证书)。陈某接活后便与妻子、儿子、女儿、女婿一起自带工具,自主安排上下班时间独立完成。

同年8月3日,外墙粉刷工程已完工,外墙保护装置竹架也已被拆除。邓某检查时发现四楼外墙粉刷有点裂痕,遂要求陈某重修。陈某因贪图方便,便直接用木板垫在四楼天井围墙上进行裂痕重修。由于木板不牢固,陈某从四楼摔至地面受伤,后被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近14万元。后陈某索赔无果,遂将邓某及屋主戴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认为,其与陈某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双方只是互利合作,分别承包戴某的墙壁粉刷工程,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陈某缺乏基本安全意识,没有做好安全措施。

 

戴某夫妇认为,其将自家房屋的墙壁粉刷工程发包给邓某,邓某的上下班时间及工作细节不受约束,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且邓某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而陈某是由邓某雇佣并发放工资,与其无关。

法官说法

定作人存在选任、指示过失应担责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夫妇与邓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陈某自带工具,自主安排人员和上下班时间完成工程,其与邓某之间亦是承揽合同关系。陈某直接站在垫了木板的四楼天井围墙上施工摔伤,是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陈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戴某夫妇将墙壁粉刷工程交给没有资质的邓某承揽,邓某又将其中的外墙粉刷工程交给陈某承揽,并且在外墙保护装置竹架已拆除的情况下要求陈某作业,存在选任、指示过失,未尽到督促、监督的义务,故邓某、戴某夫妇均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结合具体事实,法院最终认定陈某、邓某、戴某夫妇分别承担60%、20%、20%的赔偿责任。

悬空搭架建房摔伤 自担三成责任

家住五华县转水镇的林某长期跟随同村的钟某做泥水工作。2015年6月8日,钟某承包了村民吴某房屋的外墙装饰工程,并雇佣林某等人进行施工。因外墙装饰需搭建竹架,林某便按钟某要求直接从房屋二楼阳台突出悬挂搭建,而非从一楼开始搭建,搭架后一直没有发生事故。同年6月21日,林某正在竹架上抹灰时,不慎连人带架从楼顶坠落,造成严重受伤,当即被送往五华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又被转往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林某为二级伤残,双下肢瘫痪,需完全依赖护理。后来林某索赔66万余元损失未果,遂诉至五华法院要求由钟某和屋主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钟某认为,林某是由吴某发放工资的,属于吴某雇请的工人,另外竹架是林某自己搭建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钟某认为其与林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对于林某的坠落受伤,其没有过错,不应赔偿林某的各项损失。吴某则认为,钟某和林某都是由其雇请,其与他们俩之间均是雇佣关系,林某受伤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是将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无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的钟某,而非雇佣钟某施工,故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屋主吴某作为定作人,将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无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的钟某,在选任建筑承包人时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结合案情确定吴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林某为钟某提供劳务,钟某作为林某的雇主,指导其搭建竹架,没有及时注意排除搭建竹架的不安全因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此事故发生,因此对林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林某作为建筑工匠,明知搭建的竹架有严重安全隐患,仍然进行搭建并在上面施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要明确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屡屡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索赔纠纷,归根到底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所致。大部分屋主及定作人都不按法律规定选任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也不尽监管责任,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而大部分承揽人也经常违反规定作业,且不注意施工安全。另外,在农村请人建房、收割庄稼等,常采用口头约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比较模糊,但在法律上,二者发生人身损害后在归责原则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双方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严格约定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不管是屋主、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