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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无效?

时间:2019-02-2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6613 次

时间:1月16日  来源:南方法治报

徐冰琪

 

签订《股份转卖合同》后,原合伙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有股权转让款,翁某遂将其告上法庭,张某却以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不生效为由进行抗辩。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翁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近日,梅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翁某、张某和林某于2013年10月合伙成立梅州市某沥青公司,由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不到2年,该3人就因意见不合分道扬镳,于2015年3月签订《股份转卖合同》,约定将翁某、林某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当时该公司的总价值为1150万元,折价1000万元,转卖给张某。其中翁某占4成股份,林某占3成股份,张某占3成股份。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应支付40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翁某,此款分4期给付,第一期于2015年8月1日前付150万元,第二期于2015年10月1日前付100万元,第三期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100万元,第四期于2016年2月1日前付50万元。同时约定在张某付清第一笔欠款后,有实际经济困难的,翁某可顺延3个月期限给张某,但张某必须支付月息2%给翁某。另约定,张某在付清第二笔欠款后,翁某提前把股份转让给张某,张某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第一期到期后,张某未支付转让款,经翁某多次催收,某沥青公司以授权委托书委托翁某收取该公司的到期债权300万元工程款。翁某于2015年12月19日从廖某手中收到300万元工程款后,张某一直未支付剩余的100万元股权转让款,翁某无奈只能于201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100万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网的信息,该公司的股东仍是3人,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生效要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换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问题,只会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本案中,《股份转卖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一直由张某负责经营管理,还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翁某收取该公司的到期债权300万元工程款,后翁某持该授权委托书从廖某手中收到300万元工程款。可见,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张某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因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未生效,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五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翁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