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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出租车肇事 乘客如何“选赔”

时间:2018-08-10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547 次

挂靠出租车肇事 乘客如何“选赔”

时间:2018年7月27日  来源:梅州电视周报

杨君俞

乘坐挂靠在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出行,却在途中因司机肇事使乘客受伤,事后,事故各方就赔偿责任问题争执不下。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应该向谁索赔呢?

■ 打车出事故 受伤乘客状告四方

2017年元旦下午,居住于梅县的连某打出租车从五华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梅华线中洞村路段时,与周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碰撞,事故致使连某受伤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3082.96元。经五华交警大队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小汽车司机曾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伤愈出院后,连某开始为赔偿事宜四处奔走。他了解到,周某并没有为事故中的货车购买任何保险。司机曾某并非肇事车辆的车主,登记的车主是五华县某小汽车出租公司,曾某是以每月缴交管理费的形式挂靠在这家公司驾驶肇事车辆从事客运。该公司就肇事汽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一份内含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商业保险和两份责任限额总计为10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均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经过多次协商,各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2018年1月5日,连某将曾某、周某、出租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进行赔偿。

■ 乘客选择违约之诉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连某的损失应先由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剩余损失部分再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考虑到周某的车辆没有任何保险,连某放弃了对周某主张侵害人身健康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遂向法院提出撤回对周某起诉的申请,同时以曾某未能安全地把自己运输到目的地为由,要求曾某承担违反客运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向曾某、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三者一并主张权利。

■ 挂靠公司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连某以乘客身份乘坐曾某驾驶的车辆,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周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连某申请撤回对周某的起诉,予以准许。曾某作为承运人应依合同约定将连某安全地送至约定地点,然而连某在乘坐车辆途中受到人身伤害,因此连某选择违约之诉即依照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予以支持,曾某依法应对连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肇事车辆的登记、使用情况及曾某关于向出租公司定期缴交管理费的陈述,可知曾某与出租公司为挂靠关系,故出租公司依法应对曾某在运输途中致使连某人身伤害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就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现连某诉请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予以支持。经计算核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连某36163.96元,驳回了连某对曾某、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

■ 案后余思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诉因救济权利

乘客在乘坐出租客运车辆出行时,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会产生两种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责任,一种是侵权责任,另一种是违约责任。因仅存在一个法律事实,故受害的乘客只能择其一提起相应的诉讼。提起侵权之诉,是基于交通事故的各责任方由于过错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或财产,对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提起违约之诉,其原理是乘客和承运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承运方未能尽到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

两种诉讼各有利弊,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是最优选择。如就诉讼对象而言,提起侵权之诉可以列全体不法加害人为被告,请求赔偿的对象有更多选择,但是违约之诉的起诉对象只能是承运方。再者,受害者主张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较轻,一般证明了对方有存在违约事实即可;主张侵权责任则不仅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而且还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此,最终如何作出选择,是由当事人从行之有效地救济权利的角度出发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