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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不孝口,枉食人间谷

时间:2017-10-16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9290 次

勿以不孝口,枉食人间谷

 

来源:南方法治报

徐冰琪

清朝著名文人王中书在《劝孝歌》中写道:“勿以不孝口,枉食人间谷。天地虽广大,难容忤逆族”。人生首要之事莫过于尽孝,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及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村地区出现了“养老难”问题,一些老人不得已与子女对簿公堂。这种现象不仅冲击着传统伦理道德,更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A分家不均拒赡养 老夫妇告七子女

20多年前,随着五名儿子相继结婚生子及两名女儿远嫁他乡,家住梅州五华农村的廖老伯和张大娘夫妇决定让儿子们分家各自生活,按照农村风俗,外嫁的女儿不参与分家析产。五名儿子分为五家,廖老伯与四儿子一起生活,张大娘则与小儿子一起生活,家中的财产和田地也做了相应的分割,当时大家对此并没有意见。不过为防万一,廖老伯留下三分责任田,张大娘留下几十棵果树,作为安身立命的单独财产。然而,这留“私产”的行为却为以后的争议与纠纷埋下了隐患。

分家析产后,廖老伯名下的三分责任田由四儿子耕种,张大娘名下的果树由小儿子管理,老两口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也分别由四儿子和小儿子负担。随着时间的流逝,二老逐渐衰老,四儿子与小儿子希望五兄弟共同赡养老人,其他三名儿子虽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老人名下的责任田与果树,而四儿子和小儿子则认为20多年来都是他们在赡养父母,父母名下的责任田和果树理应由他们管理使用。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演变成双方均不愿赡养二老。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二老一气之下将七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七人共同抚养老人且每月每人负担400元的赡养费。该案的主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属于亲属间的家庭纠纷,具有特殊性,遂联系当地村委干部和驻村律师,借助多方力量,从法律、道德、孝道、亲情出发,对二老及七名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五名儿子愿意共同赡养父母。后廖老伯夫妇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解除。当下,拒绝赡养的事件层出不穷,拒绝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诸如分产不均、老人偏心等。父母含辛茹苦把我们养大,在他们年迈之时,我们要自觉承担起赡养的义务,让他们安享晚年。

B要求“常回家看看” 两老状告三子

年过六旬的李伯与妻子共生育三名儿子。早在2012年分家时,二老与三名儿子签订了合约,约定三名儿子按时给付赡养费,老人年老病痛住院三名儿子及家人必须共同照料。但令两位老人没想到的是,分家后不久大儿子和二儿子就经常拖欠赡养费,最让人痛心的是儿子们逢年过节很少探望,老人住院时也不加以看护。后李伯夫妇一气之下将三名儿子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补交尚未支付的赡养费,且每月每人支付300元,今后的医疗费共同承担,并要求轮流在三名儿子家居住,一年轮换一次,由轮到同住的儿子照顾生活起居,其他儿子每月不定期探望或问候至少四次。后经主办法官耐心调解,充分释法明理,最终李伯夫妇与三名儿子分别就赡养费、医疗费、住院护理等方面达成协议,还约定二老在三名儿子家轮流居住一年,由轮到同住的儿子照顾食宿,其余两名儿子每月不定期探望李伯夫妇。

●法官说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确定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分别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赡养和孝顺父母,最根本的体现应该是对父母的敬爱之情,要从内心和精神层面体现对父母的关心、爱护和尊重,最简单的就是从“常回家看看”做起。

C为了那点赡养费 八旬妇人告五子女

年逾八旬的曾婆婆早年丧夫,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三子两女抚养成人。1987年分家后,曾婆婆便跟随小儿子生活至今。曾婆婆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五名子女中二儿子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曾婆婆多次就赡养问题向村、镇反映,村委也组织过多次调解,二儿子均不愿负担赡养费,最后曾婆婆无奈只好将五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负担185.05元赡养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婆婆表示仅要求三名儿子负担赡养费,不要求两名女儿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曾婆婆生育了三子两女,依照法律规定,五名子女均负有赡养义务,赡养费平均分担。按照2016年度广东省标准依法判决三名儿子从20172月起别支付曾婆婆赡养费每月185.05元。

●法官说法:父母千辛万苦将子女养大,为子女付出的确实太多,他们的辛苦不是物质财产可以衡量的,因此我们不应把老人当做一种“包袱”亦或负担,要常怀感恩之心,孝敬老人。成年子女拒绝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会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编后感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赡养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亟需我们面对和解决。首先,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义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形式各异的普法宣传,如张贴标语、法院到赡养纠纷多发地区开展巡回办案,组织群众旁听等,扩大社会效果,让知法、守法深入民心,使人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其次,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充分发挥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使赡养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鉴于人民调解员对矛盾双方的情况较为熟悉,对纠纷发生的原因也有所了解,调解起来驾轻就熟,普遍能够达到较好的效果。再次,继续加强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人完全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减轻子女负担,提高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最后,设立老年人活动中心,丰富晚年生活。举办老人兴趣班或学习班,为老人提供娱乐活动场所,使老人心有所寄,精神生活充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