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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交易形式避免对方赖账

时间:2017-02-2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356 次

刘燕花  来源:南方法治报


买卖双方因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没有经双方签名确认的货款结算清单,而对货物的成交价格、结算货款与否各执一词。近日,该案经梅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买方甘某应按送货单上结算的货款金额支付给卖方张某142766元。

家住梅州市五华县潭下镇的张某是广西陆川县某机械有限公司在梅州市范围内唯一指定经销商,负责经销微耕机等农具,甘某则在五华县梅林镇圩上主要经营各项农具的零售生意,双方自2006年开始就一直有生意往来。2014114日经双方结算,甘某仍欠张某货款51461元,有欠条为证。同年35日,甘某又从张某处批发购买了46台农机,并由张某直接送货上门,双方还口头约定日后再结算货款。后来经张某多次催收,甘某都拒绝支付货款,张某遂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甘某偿还所有未付货款。

张某认为,对于46台农机的批发价,其有发票为证;对于2014114日结欠的货款及35日购买的46台农机货款,已经与其他货款一并进行了书面结算,但甘某还没有付款,其有8张送货单为证。

甘某则表示,其确认46台农机在收货时没有当场付款给张某,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农机总价格。甘某还辩称其与张某生意往来十年间都没有出现过张某提供发票上显示的农机单价,张某销售的农机价格较其他经销商明显过高,张某是倚仗梅州市唯一代理商资格欺行霸市、虚抬价格,明显有失公平,故其认为未经双方签名确认的8张送货单价格过高,不能证明货款的真实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46台农机的价格,双方已经在送货单上结算确定,应该视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根据8张送货单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能证实双方存在多笔交易,证实双方已经将2014114日结欠货款及同年35日购买的46台农机货款,与其他交易货款一并进行了结算,至同年411止,甘某结欠张某货款总计142766元。故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甘某应支付货款共计142766元给张某。

法官提醒,生意往来应规范交易形式,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对货物的单价、交付方式、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对于货款结算要有经双方签名确认的书面凭证,以免纠纷产生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