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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一村民开设地下钱庄 

时间:2016-11-23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504 次

徐冰琪


十年时间吸收村民存款160多万元,用于转借他人和投资,俨然一农村“小银行”。因资金链断裂,无奈外逃,后被抓获。近日,五华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

●村里开“银行”,非法吸收存款160多万

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五华县某小山村的村民间流传着这样的信息:邓某在村里开“银行”,存款利息比信用社高,可以随时支取,比较方便。村民纷纷将钱存进邓某的“小银行”,有人甚至将其已经存在信用社的钱取出来转存在邓某处。1998年至2007年间,邓某违反金融管理相关规定,用事先打印好的借条,以每年每百元有5元、10元不等的利息或者每月每百元有2角、5角、1元不等的利息,公开向同村及邻村的陈某泉、陈某宗、刘某华等数十户村民变相吸收存款共160多万元人民币。邓某将吸收来的钱用于转贷给其他村民和钢筋水泥店的运转。2007年,邓某因资金链断裂而潜逃在外,一直未将其所吸收的存款归还给村民。案发后,邓某的亲属积极筹集资金代为偿还了绝大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相关受害人的谅解,同时由于部分受害人外出务工无法及时清偿,又预退赔偿款10万元交法院保管。

●此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其家属积极筹集资金偿还了绝大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相关受害人的谅解,结合邓某原来在村里经营时能和睦乡邻,且吸收的存款也大部分用于村民借贷现未还贷,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法途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二是虽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如商业银行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先支付利息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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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其不仅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群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呢?一、主动自觉学习金融理财知识;二、不要盲目相信“高息”,不要盲目投资;三、一旦遇到此类犯罪行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