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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受伤状告儿子施暴

时间:2016-11-23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480 次

 徐冰琪 


   年近七十的刘婆婆(化名)今年上半年因伤住院,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刘婆婆一纸诉状将亲生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228.06元人民币。对此,刘婆婆儿子否认殴打母亲,反而称母亲强行侵占他的房屋。记者昨日获悉,因刘婆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儿子打伤她,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婆婆主张其伤是儿子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并无证据可以印证,为此刘婆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母亲控诉遭儿子打伤

  今年68岁的刘婆婆早年丧夫,与小汤是母子关系,两人因房屋居住使用问题及日常生活琐事存在争执。2016年1月22日中午,刘婆婆向公安机关报警,称今年1月21日其在住房内被儿子小汤用拳头打中脖子一下及左边肩膀两下,1月22日上午又被小汤拉到屋外进行殴打。2016年1月23日,刘婆婆到某卫生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花费医疗费用1328.06元。

  之后,刘婆婆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承担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28.06元、护理费4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2228.06元。

  儿子辩称未曾对母亲动粗

  本案庭审过程中,刘婆婆称,儿子小汤从不过问她的生活,她现今住在小汤的小店里,在该店装修时她曾拿出3000元,此款当时认作是借款,但小汤一直没有偿还。今年1月21日及22日的纠纷中,她的右手手臂被小汤拽伤,导致手臂日常活动不便,住院期间,她由娘家亲人护理,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以及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她被小汤打伤。

  面对母亲的控诉,小汤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母亲是强行侵占他的房屋,他没有打过母亲。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广东省五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婆婆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及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足以证实刘婆婆的伤情是真实存在的,但是小汤否认有打伤刘婆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婆婆主张其伤是小汤所致,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刘婆婆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及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其被小汤所伤。一方面,依据刘婆婆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材料,但该调查材料仅能证实刘婆婆曾以小汤打她为由报警,除了刘婆婆本人的询问笔录外,并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证实小汤打刘婆婆的行为;另一方面,刘婆婆称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证实,但没有提供该证据,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也没有监控视频。

  虽然刘婆婆的伤客观存在,但从现有的证据材料中不能证实刘婆婆的伤是小汤所致,甚至连刘婆婆与小汤存在现场纠纷或身体接触的基本事实都无法证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婆婆的诉讼请求。

  说法:谁主张谁举证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与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