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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温情的庭前社会调查表

时间:2015-11-2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291 次

五华法院进行庭前社会调查挽救花季少女

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江育娇

 

 近日,当听到法官宣判免予刑事处罚时,小燕(化名)早已泪流满面,其父亲胡某露出了久违的笑脸,并激动地说道:“心中的大石终于可以放下了,感谢法院给了小燕一个重生的机会,让她的人生没有因此留下污点。”

驾车搭载堂妹不幸出车祸

今年225日下午3时,16岁就读高二的小燕驾驶其姑姑的无牌摩托车搭载6岁的堂妹小霞(化名)外出买东西。途径一公路地段时,由于小燕驾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由廖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碰刮,造成自己跟小霞摔倒在地。小燕摔倒后马上起来去抱住倒在汽车后方的小霞,发现小霞的下颌处有擦伤并讲不出话来。货车司机廖某及旁人帮助小燕将小霞送往医院治疗,后小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燕家属与小霞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得到小霞家属的谅解。

社会调查表里的司法温情

梅州五华法院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查阅相关卷宗,考虑到被告人小燕是未成年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法官针对被告人小燕发出了一份《人民法院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庭前社会调查报告表》,经对被告人小燕的家庭和学校调查发现,被告人小燕在家是个勤劳懂事、心地善良、尊老爱幼的孩子;在学校表现良好,尊师守纪、和睦同学、待人诚实热情,积极主动参与班级管理,是班主任的得力助手;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鉴于被告人小燕社会表现良好,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系在校学生,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遂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 法官提醒

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