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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道 岂能以暴制暴

时间:2015-11-2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4539 次

南方法治报

宋志宏 江育娇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千金买银,万金买邻”,有幸做邻居,是一种缘分,本应互相照应,互相关心。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邻里之间因为一些小纠纷就争吵不休,甚至选择以暴制暴,从而引发刑事案件,伤己又伤人。

案例1  你占我土地我烧你木桥

家住梅州五华县龙村镇的温某和古某多次因陈某店铺后面的一块土地权属发生争执,矛盾颇深。温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属自己家,却被古某占用搭建了木桥,心有怨恨。而古某认为该土地属于公家所有。去年1013日晚,温某把汽油泼到陈某店铺的后门和临时搭建的木桥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引发大火。租住在陈某家的刘某发现后及时用水将火扑灭。经鉴定,事故造成陈某店内的一扇不锈钢铁门及瓷砖被烧坏,合计损失1360.6元。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给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判处温某有期徒刑36个月。

【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案中,温某只是单方面认为土地权属在己方,与他人产生争执之后,没有与他人友好协商,或者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放火一烧了之。殊不知,这一把火不仅造成了古某的木桥和第三人陈某的财物损失,更因为放火的位置临近住宅,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温某是正确的。

案例2  你砍我两棵树我伐你十一棵

五华县的刘伯与邻里陈伯之间因为共同门坪的土地权属问题素有纠纷,双方几次协商都没能得到妥善解决。今年4月初的一天,刘伯干完农活回到家后看到自家的两棵龙眼树被砍掉了,听妻子说是陈伯所为之后,便气冲冲地到陈伯家质问,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盛怒之下的刘伯觉得没有得到合理的道歉,便手持镰刀直奔陈伯家的果园,将园内的果树乱砍一通,直到村委会人员到来才将刘伯制止住。后经鉴定,刘伯总共砍掉了11棵果树,总价值7195元。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伯破坏他人种植的果树,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判处刘伯拘役3个月。

【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案中,陈伯虽然砍掉刘伯家的果树有错在先,但是刘伯没有采取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的办法,反而以暴制暴砍掉陈伯家11棵果树,而且被毁果树的价值达到了5000元的追诉标准,所以,刘伯领刑3个月并不冤。

案例3  你打我一拳头我咬断你手指

今年初,赖某准备建新房,但同村的陈某认为赖某建房施工占用了其家的地方,双方因此发生矛盾。16日,陈某来到赖某建房的施工现场,质问赖某讨说法,双方因此引起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被打了一拳,而他则把赖某的右手食指用牙齿咬断。后经鉴定,赖某右手食指末节指骨缺失占末节指骨总长3/4,其功能丧失大于一手功能的4%,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陈某被提起公诉以后,自愿将30000元交付法院保管,以赔偿受害人赖某的损失。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6个月。

【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双方相互之间多一份理解与礼让,就不会造成邻里之间一个赔钱又领刑一个断了手指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