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AA制夫妻 债务也AA?

时间:2014-12-04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3481 次

一方对外债务一般需共同承担

来源:梅州日报

巫乐庭 刘映波 江育娇

 

在这个崇尚自由独立的时代,不少家庭的理财观念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为适应中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的趋势,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允许夫妻在法定范围内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在梅州,也有一些夫妻赶时髦签订了夫妻财产AA制协议,但是这种AA制可不是外出下馆子逛街时各付各的那么简单。比如以下两个AA制家庭,就因为债务问题闹上了法庭。

老公借老婆10万要偿还

阿娟与阿远是兴宁的一对80后夫妻,两人于201222日结婚,个性独立的两人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20122月底,阿远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阿娟借款10万元。201358,阿娟要求阿远补写借条,阿远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阿娟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阿远”的借条,并按上指模后交给阿娟收执。

今年1月底,阿娟与阿远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原本以为夫妻一场,前妻会念旧情,阿远对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远发出了白纸黑字的催款书,见前夫一直不肯还钱,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兴宁法院,要求偿还婚内向其所借的本息。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娟与阿远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阿远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阿远的个人债务,遂判决阿远偿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老婆不能以AA制为由拒还老公债务

家住五华的阿琴和阿军于2000年结婚,但婚后常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双方决定实行财产AA制,并于201010月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和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并进行了公证。

20068月至10月,阿军先后向余老板借款合计284万元,后因阿军未偿还借款,余老板将其诉至五华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阿军偿还余老板28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阿军依旧不偿还款项。余老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阿军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法院查封了阿琴的一处房产和划拨阿琴银行存款28000元。阿琴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阿军284万元借款本息为阿军个人债务,解封其被查封的房产和返还其被划拨的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余某28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被查封的房产及被划拨的银行存款28000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驳回阿琴的诉讼请求。阿琴上诉到梅州市中院,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点评: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阿琴的主张要成立的话,需举证余老板知道其夫妻的约定。但借款时间在前,《协议书》签订在后,余老板在出借款项时是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知道阿军夫妻约定了财产AA制的。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夫妻财产AA制不能对抗债权人余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