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 家长是否足够挂心?
时间:2014-04-16
来源:南方法治报
巫乐庭 吴凤茹
儿童意外伤害是国内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据介绍,全世界每年有100多万14岁以下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在我国,因意外伤害致死的案例约占儿童死亡事件总数的26.1%。防止意外伤害已成为儿童成长教育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孩童的安全,永远是家长最挂在心上的。而在现实中,却有许多家长因种种原因而疏忽了对孩子的监护职责,结果导致孩子遭遇意外,令人痛心。
案例1
幼童溺水身亡,家长告发电站败诉
2013年3月15日12时30分左右,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杜坑村上村,黄某夫妇发现儿子小轩(化名)不在家里,自行寻找未果后,因怀疑儿子被人拐走而报警。当地派出所接报警后即派民警前往该村组织村民帮助寻找,当天15时左右在离黄某家约600米的河流里发现了小轩,经抢救后确认小轩已溺水死亡。
事发后,黄某夫妇认为儿子的溺水身亡与河流上游的发电站放水发电有关,于是将上游两发电站的经营者黄某、古某告上法庭,要求发电站承担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6万余元。
庭审中,黄某夫妇认为,平时发电站不发电时,河流基本处于干涸状态,水流量很小,但发电站开机发电时水流量就会很大,流速倍增。案发当天上午,两电站均发电,发电站没有在相关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开机放水发电时没有规律,没有预警装置,也没有通知下游相关单位及村民。而当天河水的突然暴涨,正是导致小轩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发电站应该对小轩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两水电站的经营者黄某、古某辩称,原告的儿子溺亡是由原告监护缺失造成的。小轩于2011年4月19日出生,案发时未满2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没有尽责照顾好小轩,应当承担完全的责任。再者,找到小轩尸体的位置距离原告家约600米远,而离较近的发电站有一公里远,并且有4条河水流经停尸点,发电站尾水排放与小轩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发电站认为其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轩是未满2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根本不能认知危险事物和危险环境,小轩的监护人有责任看护好他。因此,小轩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造成小轩溺水死亡的根本原因,与被告的发电站无规律放水发电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被告的发电站放水发电行为属正常生产活动,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出现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况,发电站未警示就放水发电的行为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依法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时,由于证据不充分,小轩的父母经考虑,选择和解,获得部分补偿。
法官说法:看好孩子不能仅寄望于长辈
一审主审法官钟学文痛惜此次惨剧的发生。据钟学文介绍,黄某夫妇都外出打工,小轩平时由行动不便的爷爷奶奶照顾。此前,黄某夫妇的一个女儿刚因病死亡。谁知,屋漏偏逢连夜雨,小轩竟突然溺亡,家中遭受沉重打击。
钟学文指出,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儿童尚处在认知懵懂,生活尚无法自理且又充满好奇,爱动多动的阶段。孩子的父母不能把孩子简单地丢给年迈的长辈了事;在长辈无足够能力照顾孩子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想办法交由可靠的亲朋看护;条件许可的话,也可交由有安全经营资质的中介机构托养或托管。
案例2
家长忽视火险,2岁小孩烧伤致残
梅州兴宁市刁坊镇圩东村沙圳上老屋有一条约定:按照门牌号的编码以4户人为一组,轮流负责清理在春节期间(包括赏丁、暖丁这两个节日)遗留下来的鞭炮屑及其他事务的管理。
2010年春节期间,朱某招等4人轮值。2010年3月3日下午,朱某招等人将沙圳上老屋里外燃放完后的鞭炮屑等集中到老屋禾坪上。朱某招点火焚烧了这些鞭炮屑后,便用水将火浇灭。灰屑被放在排水沟的边上。
此时,陈某带着2岁多的塬仔(化名)到禾坪上玩耍,自己则回屋与亲朋好友聊天。塬仔独自骑着一辆儿童车在附近玩耍,不久就被点燃的鞭炮屑灼伤,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近2万元。经诊断,塬仔全身多处烧伤15%;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的中节坏疸经截指术后,还需做整形手术,费用约6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朱某招等人作为管理人,疏于对危险源管理,导致原告塬仔被火灼伤,造成其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60%主责。
而原告塬仔作为未成年人,当其在玩耍时,监护人也应尽职做好监护职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受伤,与其监护人的监护不力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监护人亦应为此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孩童玩耍时,家长应尽量在旁陪护
本案主审法官刘绍明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家长疏于看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导致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
刘绍明建议,儿童识别、判断危险的能力较差。孩子玩耍特别是在户外活动时,家长等成年人应在旁陪护,以避免危险。
案例3
贪玩男童命丧车轮下也要承担次责
2013年4月23日早上,梅州市五华县郭田镇的小江(男,2011年3月16日出生)独自跟母亲在家里,父亲则早早就带着农具下田干活。
江妈妈把客厅的电视开着,拿了一只球给小江一边看电视一边玩,自己则开始忙里忙外地干起了家务活。
9时左右,厨房里的水煮开了。看到小江正玩得兴致勃勃,江妈妈提着水壶走进了厨房。进厨房需要从客厅出来经过院子才能进去。江妈妈当时没有料到,小江跟在自己后面也走了出来,但没有进厨房,而是在院子里玩球。
一不留神,小江把球弄掉了,球很快滚到了马路的对面。为了把球捡回来,小江独自一人小跑着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然而就在此时,一辆小型货车刚好经过并撞到了小江,造成小江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肇事司机主动向小江家人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大人应陪小孩过马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本案主审法官钟伟萍指出,车来车往的马路极容易发生车祸,年幼的孩子心理和心智都不成熟;作为监护人理应照顾好孩子,为孩子安全过马路尽应有的责任和义务,面对“车老虎”,应尽可能减少造成监护盲区的几率,否则就可能放任孩子处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