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华法院网! 今天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法治,崇尚文明。积极配合创文创卫,助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广东省县级文明城市

他人代理登记结婚的婚姻合法有效

时间:2013-04-01 来源:五华法院 点击:2785 次

                   南方法治报

                        吴凤茹

 

【案件回顾】

1998年阿珍和阿文因未达到法定年龄,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只是在家里摆喜酒宴请宾客。2000年阿文提出想补办结婚证,当时阿珍没有提出异议。2010年,阿珍认识了阿方,并与阿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时阿珍的户口本上盖有已婚的章,但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没有理会并给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其实阿文早就托人帮他和阿珍领了结婚证,只是阿珍不知道,一直认为自己没有和阿文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是无效的。后来阿文以重婚罪为名控告阿珍,阿珍以自己不知情,没有亲自和阿文领结婚证为由拒绝承认和阿文结婚的事实。最后两人和解,阿文向法院提出了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他人代理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可见结婚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我国婚姻法对于无效、可撤销婚姻所采取的是例示主义,没有例示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可撤销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108日《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指出:“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从该答复可以看出,只有“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撤销;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则不能撤销。本案中,阿珍和阿文以结婚为名义摆酒宴请宾客,并以夫妻名义生活10多年,当阿文提出想补办结婚证时,阿珍没有提出异议,可推断出即便阿珍不是亲自和阿文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是可证明婚姻登记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他人代理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无效、可撤销情形。

他人代理登记结婚属于婚姻登记瑕疵,是无效、可撤销婚姻之外的又一特殊婚姻形态。现实中婚姻有一个“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婚姻(身份)生活事实;既要考虑维护法律尊严,又要考虑适度保护当事人利益,稳定婚姻秩序。所以他人代理登记结婚只要没有违背本人结婚意愿,则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