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法院庭审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
时间:2012-06-29
一、旁听案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
(二)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
(三)团体参加旁听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将根据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安排法庭场所,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尽量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二、安全检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三)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三、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四、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五、新闻采访
(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本院许可,发给采访证后,新闻记者凭证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二)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六、旁听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
(二)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
(三)团体参加旁听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将根据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安排法庭场所,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尽量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二、安全检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三)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三、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四、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五、新闻采访
(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本院许可,发给采访证后,新闻记者凭证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二)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六、旁听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