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公开审理案件规定
时间:2012-06-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问题,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